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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吴中区通达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赵某驾驶机动车撞到张某,致其当场死亡。赵某主张赔偿金完全由保险公司支付,但张某的家人对此并不认同,故向“苏报96466人民调解工作室”寻求调解。经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836000元,驾驶员赵某赔偿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去年4月,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超速经过通达路塘南新村小区北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的张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对此,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赵某与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驾驶员赵某认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些足以赔付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自己在前期为对方垫付了20000元的费用。张某家属认为这毕竟是一条生命的消失,白发人送黑发人,为此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驾驶员赵某对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不应将赔偿责任全部推卸给保险公司。他们希望,由保险公司和赵某共同赔偿各类费用1296629元。

对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事故双方同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能够给予的赔偿仅限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超出范围的需要按责任比例赔偿,所以赵某一家提出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全部承担,除非驾驶员愿意自己承担剩余赔偿。三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调解员首先和驾驶员赵某沟通:“虽然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是毕竟对方失去了生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讲,还是应该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了解到赵某前期垫付了2万元,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报销,调解员建议他把这笔钱直接赔偿给死者家属,赵某对此表示认同。

在与死者家属沟通的过程中,他们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详细告知死者家属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及相关事宜,最后死者的父亲愿意退让,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给出的方案。

经当事多方一致确认,张某家属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总金额836000元;驾驶员赵某给予经济补偿20000元。死者家属对本次调解结果表示认可。(记者 王小兵 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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