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陈某在金庭镇某村打扫卫生时意外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陈某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且无法断定其是否患有基础疾病,关于死亡赔偿金额,其家属也没有明确的概念,故而向“96466人民调解工作室”寻求调解。调解员理清双方责权,计算核实赔偿金额,促成当事双方和解。
陈某是金庭镇某村村民,退休后受雇于某单位在村子里打扫卫生。春节前夕,她在打扫完一条村级道路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垃圾时不慎翻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情绪激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具体如何赔偿,其家属并没有明确的想法,只是希望赔得越多越好。
调解员首先理清继承关系,经查陈某父母已故,仅其子与其丈夫为继承人,故邀请二人与用人单位参与调解。待双方见面后,调解员解释了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陈某已经67岁,早已过了退休年龄,在打扫卫生时意外摔伤,是自己不注意还是本身患有基础疾病,从现有的证据上不足以看出。关于陈某死亡总的赔偿,家属希望越多越好。调解员核实了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0万余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随后,调解员向死者家属释明相关赔偿标准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双方认同由用人单位承担60%责任,陈某承担40%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支付陈某家属54万元。(记者 王小兵 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