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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苏州首例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类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指定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遗产管理人。

2018年11月,被继承人张某与某信托公司签署不动产抵押合同,借款50万元,将其名下一套自住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月底,张某过世,遗产为办理抵押登记的一套房产。张某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均已过世,也并无兄弟姐妹。之后信托公司将张某的债权转让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因未按期收到贷款本息,融资租赁公司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发现张某已去世,2022年,该公司向姑苏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张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其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该案承办法官张勇表示,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公司受让某信托公司对张某的债权后,成为张某的债权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某目前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生前立有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姑苏法院指定相应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孔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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