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刘白驹 教授透露,目前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对同性性侵犯作出相应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虽然,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此项规定欠缺力度,但如果这项规定能够实现,这将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大突破——使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中性化,而不再仅指妇女。
经过有关性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研究,我国同性侵害、尤其男性间性暴力的恶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统计, 2003 年至 2004 年度,因同性性侵害引起的犯罪案例占当年度犯罪案件总数的 4 %,并且近些年由此类事件诱发的其他类别的刑事案件亦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有近七成的罪犯是同性暴力侵犯中的受害者,但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对同性性侵害施暴者不能予以惩治,从而导致被侵害者对施暴者报复,最终触犯法律。
同时,我国刑法自 1997 年取消流氓罪后,男性遭遇性暴力侵犯,包括遭受鸡奸,在法律上出现了空白。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比照类推原则无疑这是进步,但这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对同性性暴力事件处罚难度。
正当人们对同性性暴力侵害事件议论纷纷之际, 2005 年 6 月底,在苏州,一位打工者刘某多次遭到老板性暴力侵犯,刘某刑事自诉到法院,但因缺少证据法院未予立案。
这些同性性侵害的受害者应当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摆在立法者面前,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无疑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