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张留兵)发生交通事故后,秦女士被认定为工伤。肇事司机在赔偿了秦女士的所有损失后,秦女士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工伤索赔。那么秦女士既然已经从肇事方获得了赔偿,能否以此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呢?5月5日,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秦女士54140元。
秦女士2005年9月1日到某服饰公司工作任缝纫工,合同期限至2006年8月31日止。2005年12月31日,秦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06年2月16日,秦女士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秦女士受伤后共休息16个月,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假条。秦女士就其侵权赔偿已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并得到了赔偿。工伤医疗期满后,公司没有与秦女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一直向秦女士发放工资至2007年6月。2007年6月,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年。2007年7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向秦女士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秦女士离职后仍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差额,共计54860元。服饰公司认为这有失公允,于是将秦女士告上法庭。
服饰公司认为,作为公司的员工,秦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秦女士已经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并且得到了赔偿。公司也已支付了秦女士工伤补助金9064.4元。但秦女士在2007年7月31日自动申请离职,公司认为不应支付秦女士工伤赔偿金及停工留薪差额。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而秦女士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导致伤害与工伤赔偿是选择适用,而不是并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