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辞退的案件,一审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女士诉称,其于2005年入职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2006年10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工作岗位是Business Analyst(商务经理)及报酬年基本工资399621元,目标奖39962元。2007年10月年基本工资调整为407453元,目标奖40745元。2008年3月11日,日立数据系统公司却突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日立数据系统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日立数据系统公司撤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2008年3月仲裁申诉期间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6天未休的带薪年假3倍工资80843元。
庭审中,日立数据系统公司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张女士持香港身份证,依法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日立数据系统公司希望与张女士长期合作才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张女士在工作中频繁出错,并拒绝做其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输入工作,公司不得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从高给了张女士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金等补偿金,共计177608.26元。张女士16天没有休假,公司也相应的给付了薪水,不存在3倍补偿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女士在工作中发生数据录入的差错,日立数据系统公司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多次与其进行了沟通,但其拒不接受,并擅自决定停止了该项工作,且拒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日立数据系统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张女士与日立数据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