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纠纷中欺诈行为引起的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处理时一般是退一赔一。但“退一赔一”中的对象——“一”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却是审判实践中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
【案情】
原告:张菊红
被告: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原告向被告购买三菱帕杰罗V33越野车一辆,总价格为人民币51.9万元。同年10月20日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三菱帕杰罗V33越野车因质量问题,被告曾于1998年3月和2001年4月18日先后为原告无偿更换该车的发动机部件和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2001年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2001年第3号公告,吊销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禁止其进口。2001年2月26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口日产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进口、通关、检验和核发车牌证等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该文件同时对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的质量问题作出定论,即“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生产的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由于设计不当,造成后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导致制动失效”。2001年2月28日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对中国客户作出了在中国召回、对消费者的赔偿方案。2001年4月4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第7号公告。公告称,2001年3月2日日本三菱公司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承诺:对三菱帕杰罗V31、V33型车无偿更换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并保证更换后在该车辆使用期间不发生后制动油管和感载阀碰撞、磨损等安全质量问题。已经实施过检修、更换刹车油管的帕杰罗V31、V33的车辆,待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生产出来后,将由三菱公司无偿更换成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被告为原告更换车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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