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过程。程俊经招收录用进入南航汕头公司后经历了多次培训,技术标准提升为机长,在此过程中南航汕头公司付出了培训费用,程俊在解除与南航汕头公司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培训费用,应参照《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南航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布,对属下各公司及所属员工具有约束力。程俊应根据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法院作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程俊支付南航汕头公司培训费161万元和违约金43万元,南航汕头公司为程俊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手续,将飞行执照、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交中南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