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8月20日电 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包敢荣偿付原告王高波借款30万元、借款利息321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包敢荣于2006年初在原告王高波处工作。2006年3月12日,被告包敢荣向原告王高波借款30万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王高波现金叁拾万元整,30万元,在一个月左右还款”的借条一张,该款至今未偿还。
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出示的借条的真实性认可,但辩称该借条是在原告威胁下所出具的,并向法庭提交2006年3月14日晚其与原告及一女士的翻刻录音光盘及当晚原告王高波在高新区派出所的报案。通过调取报案材料证实,原告在2006年3月14日晚曾向派出所报案称被告包敢荣侵占单位营业款30余万元,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包敢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认识和判断能力的。经庭审查实其提交的录音为翻录件,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也未能向法庭提交原始录音,且该录音内容也不能证明胁迫的事实存在。对被告要求调取的原告在2006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表,根据报案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也不能证明存在被胁迫的事实,故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法院遂结合本案审理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