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8月28日电 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资专员利用管理漏洞侵占单位财产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慧娟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黄慧娟利用担任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劳资专员的职务便利,在多次为公司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同时,擅自将父亲黄红生、母亲李竹香、妹妹黄慧敏以及朋友王雄、朱相华、胡桂香、杨峰等7人编造成公司员工,以广恒公司的资金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被告人又冒充妹妹黄慧敏,并带领不知情的父母以及朋友王雄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办理退保手续,将上述人员账户上的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取出来。经查,广恒公司共为上述7人缴纳社保费用78075.34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为2.7万元),被告人黄慧娟采用退保方法将其中的16242.13元留作自用。
案发后,被告人黄慧娟共退回赃款29294元。 (林劲标 凌 蔚)
法官说法
侵占数额应以单位损失总额计算
审理该案的法官陈英姿说,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犯罪数额的如何认定。本案中大约有三种计算方式:⑴被害单位实际损失额,即被告人造成被害单位损失为7.8万余元;⑵罪犯预期的侵占金额。根据社保的相关规定,只能申请退回个人缴交的社保费,单位缴交的社保费由于进入国家统筹规划,是无法退还的,即被告人充其量只能取出2.7万元;⑶罪犯实际控制金额,即被告人在犯罪后实际控制的赃款即1.6万余元。而职务侵占是数额犯,佛山地区以两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本案以哪个数额来认定最后的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陈英姿说,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故该法立法原意就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