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了14年,“老臣”赵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的一纸辞退书,使赵先生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工作了多年的“功臣”说不要就不要了吗?赵先生无奈之中诉至法院状告单位。
1994年6月15日,赵先生进入一家印刷橡胶制品公司上班,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止。赵先生签订的这些劳动合同均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赵先生多次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
2008年3月18日,正在工作的赵先生突然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告诉他即日起不用上班,当月工资照发,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3月31日,公司开具了退工单,为赵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
“我不是橘子,你们不能吃了肉就扔了皮啊。”赵先生万万没想到,在公司工作了这么多年,又没有违反劳动纪律,突然就被辞退了,伤心的赵先生将公司告至宝山区法院。
法庭上,赵先生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虽然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为公司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不但没有与自己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反而辞退自己,这一举动不但违反法律,对自己的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赵先生要求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为何不能辞退员工?”公司方认为,赵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赵先生续约。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昨日,法院判决公司与赵先生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