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江苏红蚂蚁公司及“紅螞蟻”注册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理应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自身企业名称权与其他竞争者的在先合法权利产生冲突,因此,无锡红蚂蚁公司将其字号注册为“红蚂蚁”,而且不能对选择“红蚂蚁”三字为自身企业字号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其行为明显有攀附江苏红蚂蚁公司“红蚂蚁”字号及“紅螞蟻”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另外,在无锡红蚂蚁公司注册登记前,江苏红蚂蚁公司尚未在无锡开设分公司,但是由于苏州与无锡紧邻,经济及人员等的流动往来均十分频繁,客观上不能排除两地相关消费群体之间存在着某种重合或交叉的可能性,而针对这一部分消费者而言,无锡红蚂蚁公司登记并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企业名称的行为,容易对原、被告产生混淆和误认。而江苏红蚂蚁公司在无锡市区开立分公司后,原、被告在无锡市境内面对及竞争的服务市场基本上完全重合,显然更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混淆两者提供的装饰装潢服务。
法院认为:无锡红蚂蚁公司注册登记并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这一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无锡红蚂蚁公司对此亦具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损害了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在先合法权利,故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红蚂蚁”公司一审胜诉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无锡红蚂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苏红蚂蚁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江苏红蚂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在10日内登报消除影响。
江苏红蚂蚁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次胜诉是对我们进一步做强品牌的激励,也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