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对“4·22”北辰大道非法堵路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同时,法院认定6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缓刑。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何某等6名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阻碍了国家治
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顾某等6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同阶段,发挥着积极组织、指挥的作用。因他们的组织和指挥,数百名群众堵塞北辰大道、北京路近4小时之久,且经公安人员劝阻拒不散去,仍对昆明市内主要路段进行阻断,严重扰乱了昆明市内交通要道的交通秩序。6名被告人均属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顾某、何某等6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盘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顾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李某、孙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刘某、严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云南网-春城晚报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