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5月13日《苏州日报》

1993年6月29日《苏州日报》

《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汇编 1993——2007》一书封面。

“不光是获得了地方立法权,更是让苏州的民主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多年之后,谈及苏州获批“较大的市”的意义,时任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管正这样说。 □记者 喜新 摄
□本报记者 姚喜新
■关键词;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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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苏州市为“较大的市”
我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993年5月13日《苏州日报》头版标题新闻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苏州为“较大的市”有关情况
本报讯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昨天就国务院批准我市为“较大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分别就“较大的市”的有关情况和我市的贯彻落实问题作了介绍。
“较大的市”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主要是指赋予地方部分立法权限。今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苏州市为“较大的市”,并在批复中指出,我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是我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市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市委常委、副市长冯大江介绍说,国务院批准我市为“较大的市”,标志着我市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的提高,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市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地位,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在国内外的影响。他指出,取得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的进程。我市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通过立法工作,及时把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国家和省尚未立法的领域,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我市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有利于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
冯大江提出,要以国务院批准我市为“较大的市”为契机,切实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我市法制工作上新台阶,并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较大的市"的权力,大力推进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
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管正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士诚出席了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工作委员会主任龚立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程序及要求作了介绍。市法制局局长杨云鹤就我市行政立法包括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常新)
1993年6月29日《苏州日报》一版
■旧闻新读>>;
如果把改革开放30年作为一条时间线,对折的中点指向1993年。
在这个刻度,苏州跨上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苏州市为“较大的市”。
获批“较大的市”,意味着苏州从此有了“半个立法权”。之所以叫做“半个立法权”,是因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部分立法权限,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
但无论如何,一个崭新名词已经出现,在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