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终审被判十年
9月27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上诉人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2002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入主健力宝集团。2005年3月,其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对张海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结平和以投资为名,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海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且侵占、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2007年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张海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合议庭根据一审法院提供的200多份证据,特别是张海指使他人转款、虚增库存平账、重要证人证言、张海举报立功材料、专业会计师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关键性证据事实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庭审当中,法庭先后传召多名证人到庭现场取证,包括5名健力宝集团员工和2名专业注册会计师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海身为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