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口费”之类的“潜规则”反映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沦丧。更糟糕的是,大量事关公共利益的事实、民众的基本知情权,以及被侮辱与被损害者,被埋冢于漆黑的矿井之下。
山西“封口费”事件通过戴骁军数码相机,曝光于天下。这是多年来“封口费”第一次以超过文字的具象形式,被拉出来示众。现场照片除了给人“审丑”冲击,更引人思索。
新闻,从最本质的表达意义上来说,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说话没有区别;更有观点认为,新闻媒体的性质就是喉舌。但它应该是千千万万民众的喉舌,而不仅是排他性的某个特定人或组织的独一喉舌。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承认新闻是自由的,正如承认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
媒体曝光的部分领取“封口费”的媒体名单。

所谓自由,当然伴随因其而来的责任。正如每个人都有说话的自由,但没有用语言无端侵犯他人、伤害他人的自由。所以,当语言的表达以及某些社会行为对他人或共同体生活具有损害性的时候,为了形成维护共同体生活伦理的有效舆论,反击性的表达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它同时包括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
这意味着,任何人对于不涉及他人的纯属个人生活的内容,有公开言说的权利;其限度在于不能侵犯他人正当利益,也不能侵犯良法所保护的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基本利益;亦意味着任何人对于他人或组织损害公共生活的行为和言论,有公布事实和评价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成为法律事后惩戒违法言行的先机。当这些言论以某种规模化以及专业渠道(例如报纸、杂志)出现时,它就成为一种职业化的新闻业务。
由此可见,新闻自由是表达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形成健康公共生活的有效粘合剂。它既是个人权利,也是社会权利。由于表达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