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宋帮福、罗东明、张慧龙的定罪量刑,维持对被告人罗文杰的定罪,对其量刑改判为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宋帮福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在贵州省兴义市一出租房内非法制造各类发票。2007年8月间,民警共查获宋帮福所涉假发票39万份。2007年8月以来,张慧龙在被告人罗东明、罗文杰的帮助下,多次为他人非法制造发票排版、制版,并帮助将所制的假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罗文杰。经税务机关鉴定,涉案各类发票1039302份均为假发票,其中《云南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属于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据悉,该案缴获各类假发票100多万份,票面可开金额达10520余亿元,涉及全国9省市各类票据97种。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以出售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被告人罗文杰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宋帮福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罗东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慧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