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某局局长买了一套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房,而这个局长与房屋销售方在业务上存在行政管理的关系。那么,局长买的这套低价房是内部优惠还是属于受贿呢?
许某某原系某区某局局长。在担任局长兼下属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阮某等五人贿赂的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8503元,美元2000元。在2007年5月,许某某与销售方阮某约定以3050元、总价人民币341173元的价格向其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2008年1月21日,许某某将房屋转手。后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商品房于2007年5月的市场销售价为457396元,获差价116223元。所以,这套房屋出售的时候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销售方为了避免楼价均价超过物价局核定价格而被罚款,事先设定10套房以极低价格内部销售,不对外公开销售,符合“最低优惠价格”事先设定的条件,而设定的时候并没有针对特定的人,符合不针对特定人的条件。
不过,法院认为,“最低优惠价格”的规定具有四大特征:一是价格的事先设定性,是由公司管理层事先集体商量设定,而非针对个别人员临时设定;二是价格的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凡是愿意支付相应对价者均可以参与房屋买卖,同时极少远低于成本价;三是价格设定存在合法的原因,如因降价促销、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等,而非逃避行政处罚的不合法原因;四是不以请托利益为前提。而在这个案子中,销售者与许某某之间存在行政管理的关系,许某某虽然没有明示承诺为其谋利益,但是,默示或者不拒绝均视为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贿人阮某系开发商,与被告人许某某在业务上存在行政管理的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许某某商品房,是希望其在审批预售许可证上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