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原告曹媛与被告某整形美容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结案。整形美容医院支付曹媛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4日,原告曹媛在某整形美容医院做祛眼袋术、隆下颌术,交纳手术费6000元。后曹媛发现隆下颌术效果不佳,于2006年2月在该医院进行了下颌假体取出术。术后,原告发现嘴部不能自如活动,下眼睑越来越凹陷,并无好转迹象。2006年9月,曹媛在友谊医院对双眼袋进行了颗粒脂肪移植术,花去医疗费1500元。
今年1月,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因为医疗单位在诊断活动中因技术失误不但祛眼袋及隆下颌手术没有成功,反而又进行多次手术补救,这与医疗单位在手术活动中的失误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曹媛下颌、双下眼睑与手术前有明显差异。曹媛的损伤程度是轻微伤范围,但程度偏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整形美容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明显失误给曹媛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遂判令被告整形美容医院赔偿原告曹媛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800元。被告整形美容医院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