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襄樊8月11日电 一个体业主的存折被人调包,提走现金4.9万元。受骗的个体业主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今天,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终审驳回原告柳某的诉讼请求。
柳某在枣阳兴隆镇开了一家店铺,专门经营棉花加工生意。2007年9月9日,一个不明身份的人来到柳某的门市部,预订2000床棉被,但在签订合同时,对方要求柳某在枣阳建行开户并存入现金作为资金证明,以证明其经济实力。9月10日,柳某在枣阳建行所属分理处办理存折和银行卡,此后,订货人借口查看柳某的存折,趁其不备进行了调包。由于存折的样式、户名都一样,拿回假存折的柳某丝毫没有生疑。因急于做成这笔生意,柳某很快把4.9万元存入自己的存折。柳某发现存折上的款当日就被人用银行卡全部取走,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柳某存进4.9万元的存折并不是上午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存折,而是储户名同为柳某的另一张存折。原来,订货人在与柳某谈生意的当天,就以柳某的名字并持“军官证”在枣阳建行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然后他利用验资的机会,把存折调了包,并取走该款。
柳某认为,枣阳建行对“军官柳某”的存款开户有错误,是导致自己的4.9万元被骗的主要因素,建行应当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双方在交涉无果后,柳某遂诉讼到法庭。
枣阳法院一审认为,枣阳建行在为“军官柳某”办理存折时,该行工作人员对其递交的“军官证”进行了核对,登记了姓名和号码,并复印留存,履行了其审核义务。柳某因其本人的疏忽大意,其存折被调包后,将4.9万元存入“军官柳某”的存折上,责任应由柳某承担。据此,枣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柳某不服并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