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某货运公司私将客户的货物委托他人托运,孰料导致货物去向不明。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货运公司赔偿原告某冶炼厂物损35万元。
2006年7月1日,某冶炼厂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货运公司为该厂承运39吨的生铁,价值35万元。4天后,该厂将货物交付,要求货运公司在3天内运至浙江某公司。但到约定的时间,该批货物并未运到。冶炼厂向货运公司询问,货运公司才道出实情,该公司擅自委托一个体户承运该批货物,现在不但人找不到,货物也不知去向。对此,冶炼厂认为,货运公司有义务将其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对承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5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货运公司辩称,承运的货物遭诈骗并非被告的主观过错导致,被告已经尽了谨慎的义务,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赔偿,而应由犯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将原告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给第三方履行,导致承运的货物被骗取、倒卖,现下落不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