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房产 | 汽车 | 中介 | 苏网视频 | 生活苏州 | 女性 | 法律 | 文化 | 美食 | 邮箱 | 论坛 | 博客
最新图片
律师告诫:电邮作打官司证据务必做好三件事
律师告诫:电邮作
南昌樊华涉黑团伙首犯被判死刑
南昌樊华涉黑团伙
留学三年男子沉迷网络传播淫秽信息
留学三年男子沉迷
湖南高速公路特大毒品案主犯获死刑
湖南高速公路特大
湖北破获制售假发票大案 避免税收流失50亿元
湖北破获制售假发
香港警长趁假扮情侣办案非礼女警
香港警长趁假扮情
推荐新闻
· 广发证券原总裁二次受审称遭刑讯
· 湖北破获制售假发票大案 避免[图]
· 工资条上加班费空白 辞职后索赔偿
· 上海闸北袭警案原因查明 犯罪嫌疑
· 免责条款未告知 大学生索赔保险赔
· 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坦然站上
· 解放新村6幢爆炸案昨开庭
· 郑州天价理发店缺席物价部门[图]
· 揭秘法警[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制新闻 >> 正文
泗洪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2008年08月22日 15:06:21 来源: 浏览量: 字号:〖
 

    8月15日,泗洪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系泗洪县青阳镇某小区居民。2008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因怀疑其妻王某某与邻居王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从自家阳台爬至对门王某等人租住的601室阳台。被告人孙某进入601室内后,逼迫居住在该屋内的王某、沈某、鞠某某三人跪地,责问三人谁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王某等三人均否认,被告人孙某便从厨房内拿来铁锅、铁勺、酱油瓶等工具对王某等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沈某、鞠某某全身多处青紫。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
下一篇:
更多相关新闻
[苏州民生] 苏州住宅每天成交不足百套
[法制新闻] 擅自委托他人代托运货物灭失承运人担责
[案例精选] 借款不还声称被迫证据不足法院判还
[案例精选] 私下预先买卖经济适用房法院认定交易行为无效
[案例精选]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构成侵权
苏州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价格 | 我要投稿 | 律师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苏州新闻网 版权所有(C)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联系电话:(0512)65226075 65246092
Copyright (C) 2007-2008 www.suba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