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房屋的所有人,但老父却私将房屋租给他人。讨屋不成的王女士将父亲和租赁人周某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判决王老伯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周某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给王女士。
2004年,为改善居住环境,王女士与丈夫决定自建楼房。于是,以王女士的名义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所申请宅基用地,并于次年初审批下来。然而房屋建到一半,丈夫在外另结新欢,一气之下,王女士与其离婚。之后,王女士无心也无钱再继续建房,父亲王老伯见状,拿出12万元,将楼房盖好。由于没钱装修,房屋一直空着,没有入住。
2006年9月一天,江西来沪打工的周某来到王老伯他们村。他到王老伯家要租房,为存放回收的废旧物之用,每年给付租金。王老伯觉得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不如租出去还有钱收,于是就答应下来。2007年1月27日,王老伯与周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房3年,租金每年2.6万。
女儿王女士对此甚为不满,新楼刚建好,却用来堆放废品,又脏又臭,以后无法入住。于是,她找父亲商量。但王老伯为了可观的租金收入,对女儿的话根本听不进去。无奈之下,王女士以屋主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老伯与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周某搬离此房屋。
在庭审中,被告王老伯辩称,当初建房时,他又出钱又出力,现在将房屋租出去,赚点租金,没什么不对的地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辩称,租赁合同是其与王老伯签订的。虽知屋主名字是原告,但原告和王老伯是父女俩,而且王老伯也曾表示是他出钱建房,他才是房屋的实际拥有者,故和他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房屋的权属。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登记的家庭成员,是具有宅基地使用资格的所有权人。被告王老伯在该房屋建造过程中提供资金或劳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