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杨先生与田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孩子随母姓田。杨先生撤回起诉的申请得到法院准许。
本案以和解撤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但记者发现,也有将官司打到底,不同意调解的父亲。
五岁的“菁菁”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共同生活,可不到三个月,母亲张女士便擅自给“菁菁”改了姓名并“藏”了起来。为撤销姓名变更登记,孩子的父亲郑先生打起了一场行政官司。
郑先生与张女士属于“白领一族”,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虽说两人对女儿都关爱有加,但夫妻关系却日益紧张。去年8月,郑先生与张女士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女儿“菁菁”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郑先生每两个星期可以探望女儿一次。可离婚后,张女士为了将郑先生从她自己和女儿心中彻底抹去,想方设法设置障碍,不让郑先生探视女儿,甚至在郑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到公安派出所要求更改女儿的姓名。
同年12月,有关部门同意了张女士的请求。终于有一天,郑先生得知了女儿的下落,同时吃惊地发现女儿还被改了名字。毕竟是亲生骨肉,百般无奈的郑先生愤然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女儿的姓名变更登记。
擅改子女姓氏法院不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人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姓名的确定,是基于父母的合意,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子女姓名,从有利于子女今后成长的角度出发,也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那么,张女士在不协商的情况下改变孩子姓名,属不属于有效变更?
“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然具有监护权。所谓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徐汇区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说:“监护权保护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