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周某诉内黄县民政局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周某获赔精神抚慰金3000元。
原告将其父的骨灰装入木质棺材,埋葬于自己的承包地。2007年3月8日,内黄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原告下达了骨灰装棺土葬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后,原告未按通知书履行。2007年3月16日,内黄县民政局执法人员将原告之父的棺材挖出,在未通知原告将其父骨灰取出的情况下,即用汽油泼入棺材内点燃焚烧。使原告之父的遗骨损毁灭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给原告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逾期未履行,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在销毁原告之父的棺材时,理应让原告将其父骨灰取出,然后将棺材销毁,其在客观上存在过错。对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