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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和拖拉机相撞现场未保护事故责任难认定
2008年09月07日 00:00:00 来源:城市商报 浏览量: 字号:〖
     本报讯 十字路口,一辆电瓶车和一辆变型拖拉机撞到一起。事发后,交管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但法院却一审判决拖拉机驾驶员丁某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

    去年10月的一天,孙某骑电瓶车行驶到金港大道西塘路口时,和丁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孙某当场受伤。撞车后,丁某见孙某伤势颇重,就把孙某扶上拖拉机,还把电瓶车也放到拖拉机上,赶紧送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孙某小腿骨折,已经构成伤残。

    看看自己伤情挺严重,同时又担心丁某不肯支付医疗费,孙某赶紧拨打110电话报了警。交警接报后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实地查勘,但由于撞车后,丁某急于抢救伤员,已经变动了事发现场,而且没有标明撞车位置,也没有及时报警,所以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交管部门最终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今年3月,伤愈出院的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丁某应赔偿原告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2123.20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丁某变动现场,而且没有标明位置,也没有及时报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事故事实的无法查证丁某负有直接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现在丁某没能举证证明孙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法院这才判决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丁某还是有点想不通,一审宣判后,他已提出上诉。

(邹强 张燕 华锡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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