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市民自主创业,鼓励创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经研究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对聘用本区失业人员的创业实体进行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金阊区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自办实体,聘用本区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聘用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不包括直系亲属),并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实体在本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三、补贴内容
补贴标准按聘用的本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计算。每年7月份至次年6月份为一个补贴年度(第一个补贴结算年度从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补贴年度内,聘用时间不满6个月的,不予补贴,超过6个月的(含)按月计算,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四、补贴办理
每年6月16日至7月15日,由创业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①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聘用本区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③《劳动合同》;④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依据等材料,并填写《金阊区创业实体聘用本区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
五、补贴审核
社区(村)接到创业者申请后签具调查意见,将有关材料交街道。经街道初审后,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市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审。
六、补贴发放
用工补贴会审同意后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经费分别下拨至各街道,再由街道发放给各创业实体。补贴经费从区创业资金中列支
七、其它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由金阊区市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附表1-1:《金阊区创业实体聘用本区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
附表1-2:《金阊区创业实体申请补贴员工情况表》
附表2: 《金阊区创业实体录用聘用本区失业人员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