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平法行初字第01号
原告林孟英。
委托代理人杨文书,广东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新国。
被告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淼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韩耀中,广东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征贤,平远县司法局大柘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凌爱珍。
委托代理人姚亚运,系第三人之夫。
原告林孟英诉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199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996年3月18日作出(1996)平行裁字第03号不予受理裁定,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日作出(1996)梅中法立行终字第11号维持不予受理的终审裁定。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梅中法行再字第01号再审行政裁定,并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撤销其(1996)梅中法立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和本院(1996)平行裁字第03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04年9月8日受理并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平法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不服本院判决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梅中法行终字第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本院(2004)平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及撤销平远县大柘镇1996年1月17日作出处理意见,并判令被告在三个月内对林孟英与凌爱珍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重新作出处理。大柘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柘镇)行理字(200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林孟英不服申请平远县人民政府复议,平远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平府复决字(2005)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平远县大柘镇(2005)第1号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大柘镇人民政府15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书。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
9
7
3
1
2
3
4
5
6
7
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