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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热点问题问答(2)
2008年04月18日 00:00:00 来源: 苏州日报 浏览量: 字号:〖 大 中 小〗
4、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被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被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市政建设基金、燃气初装费、电话初装费等是否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时,代其他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款项,不论财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股票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7、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应免予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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