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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2008年07月19日 00:00:00 来源:姑苏晚报 浏览量: 字号:〖
      居住在高新区名都花园的张女士来电询问,今年5月,自己在高新区一小区预定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要他们预先缴纳“定金”2万元,但有人认为应该缴纳的是“订金”,“订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律师告知记者,消费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房合同之前,开发商一般都会先签订一个认购书,通常认购书中会有“定金”或“订金”条款,交付1至3万左右的款项。买房者往往忽略这两者的区别。但其实若签订的是定金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如看不上所定的房子了或又看上别的房子不想买了,开发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往往到那个时候购房消费者就傻眼了。而如果是订金条款则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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