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主任,在公司、房地产业务及企业投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江航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熟悉在投融资、建筑房地产和外资企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记者 钟巍
苏州中小企业发展势头一直非常迅猛。但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瓶颈一直困扰着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目前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这样的问题更加突出。中小企业与社会闲散资金之间应如何构建有效的融资渠道,同时又控制好其中的法律风险?
昨天下午,两位嘉宾做客本报 96466"政法热线",围绕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问题,为市民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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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应当注意什么
市民李先生询问:我03年开了一家生产型公司。产品销路很好,市场份额也逐步扩大。目前,我迫切需要再上一条生产线扩大产能。但因为厂房是租赁的,没有土地厂房等抵押物,向银行洽谈后,贷款很难获批。前不久,一家公司看好我公司的发展前景,想出资几百万入股。这样,我们公司的资金瓶颈基本可以解决。请问,这样的做法可行吗?应该注意些什么?
赵胜律师答:你说的这种融资模式属于股权融资,股权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增资入股的方式引入新股东,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公司获得了新的资金;第二种是原有股东向新的股东转让股权获得资金,此后新、老股东共同或单独向公司进行股东贷款,以使公司获得后续资金。
股权融资的好处是资金的进入对公司来说没有融资成本,有时引进了实力强劲的新股东会提升原公司的实力包括企业管理水平、品牌形象、员工专业素质等等方面。对老股东的不利之处在于稀释了老股东的股权,有的可能使老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减弱甚至丧失。所以在决定引进新股东前,要进行严密的论证,不能匆忙决策,病急乱投医,新股东匆匆忙忙引进了,才发现大家彼此之间理念不合,利益冲突,公司的资金危机稍有舒缓,股东之间的争斗又起,最后公司在股东之间无休止的争斗中走向衰败。
所以,在公司因资金等原因决定引进新股东的时候,老股东要予以全面、慎重的考虑,经过综合判断,利弊权衡以后,再做决定,同时新老股东对日后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之间的权利安排等要进行详细的磋商并做出具体安排,以确保公司日后的正常运转。在决定引进新的股东后,相关的谈判过程和随后的法律文件的协商及签署也需要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具体问题建议你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
委托贷款是否可行
需注意哪些风险
市民周先生询问:公司现在有一部分资金闲置,想将这部分资金用做投资,有银行的朋友告诉我,可以通过银行把钱借给其他需要用钱的企业。请问,能否这样把钱借出去,如何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
江航标律师答:这种模式叫委托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采用委托贷款的模式把钱借出去,最重要的是控制资金的安全。常见控制风险的办法是借款人提供土地或房产抵押给委托人作为担保,还有就是提供有实力的担保单位。在这里要特别提醒两点注意事项。一是,要严格审查抵押物,比如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国有土地、房产所有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