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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题解答(八)
2008年07月14日 14:22:06 来源:苏州新闻网 浏览量: 字号:〖
 

  问题: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解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问题: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应承担哪此责任?

  解答: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问题: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如何领取?

  解答: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女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简称“就医证卡”)、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本人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问题: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解答: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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