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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义务
2008年07月15日 16:26:14 来源:苏州新闻网 浏览量: 字号:〖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依法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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