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委托缴费
解答:
一、办理对象
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参保登记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凭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储蓄存折账户,签订代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委托书(协议)。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月25日前在委托缴费存折户中存入足够扣缴的金额,由市商业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存折户合并使用,市商业银行按先扣缴医疗保险费、后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顺序进行扣款。
三、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共分18个档次,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
2.灵活就业人员按统一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月缴费基数为1000元,月缴费标准为125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110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
四、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缴费标准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份公布,并由市商业银行调整后从3月26日起启用。其中养老保险月应缴额按其本人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自动调整,医疗保险月应缴额按公布的统一标准调整。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年3月底关注市商业银行各网点公示,及时调整存入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在委托缴费期间需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须于每月26日至次月5日期间到市商业银行网点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2.因存款金额不足支付应缴金额,造成当月25日前市商业银行扣缴不成功的,市社保中心作该险种当月中断缴费处理,市商业银行从存款足够扣缴之月起继续扣缴。今后如需缴纳中断月份的社保费,须按补缴规定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