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女职工妊娠后如何开具联系单?
解答:1、办理地点: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2、携带材料:1、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4、流动人口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配偶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参保女职工持《生育保险联系单》,由本人交医疗机构留存,作为与社保经办机构定额结算的凭证,享受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期保健补贴、生育津贴或一次性生育补贴等。
问题:生育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解答: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
①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②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
③ 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