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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题解答(一)
2008年07月09日 12:49:17 来源:苏州新闻网 浏览量: 字号:〖
 

  问题:劳动合同6月30日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签,根据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多少?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至6月30日工作年限满六个月,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解答: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问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解答: 根据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规定,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底前离开单位且1992年1月1日后未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一律从按本办法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问题:劳动争议受理时效是多久?

  解答: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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