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不能向前追补以增加缴费年限
□商报记者杨敏
本报讯 日前,本报报道了市政府印发的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特别是其中就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了新的规定。记者昨天了解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还出台了 《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对我市企业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也进行了调整,新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企业参保职工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和《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可以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的,可以对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二是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企业职工,必须对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三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农保转城保的参保人员和通过换算纳入城保的被征地农民仍可以按原规定补缴转移或换算后不足的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企业职工可以通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劳动保障网站等多种查询渠道了解参保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也将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劳动监察等形式,使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依法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