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邹强方方周锡娟 摄影蒋世颖
上周五,商报特别策划的“商报交法咨询会”,专门为你解答道路交通维权方面的知识。看看我们邀请的嘉宾:江苏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顾秦华律师,副主任闻焰锋律师;苏州市交巡警支队法制员黄干劲警官,事故处理大队顾翔警官,中国人保财险苏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助理徐澄颖女士,他们可都是各个条线的行家里手,读读下面这些一问一答,相信对你会有一些帮助。
肇事司机弃车逃跑挂靠单位有责任吗
“读者咨询”张先生问:我在开车时与山东省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我严重受伤、同时我的车辆也受到损坏。事发后,货车驾驶员王某弃车逃跑。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查,王某所驾驶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该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目前我的损失高达30多万元。运输公司说肇事车辆实际上一直是由驾驶员王某在开,所以运输公司无需赔偿。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本案中,你可以要求货车驾驶员王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份由货车驾驶员赔偿,又因运输公司是被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职能,又收取相关的费用,所以运输公司应当对驾驶员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用车是机动车吗需要购买交强险吗
“读者咨询”某人问:去年12月23日,李某驾驶农用运输车正常行驶,行至某路段时,正值学生放学。初二学生刘某戴头盔骑电瓶车逆向行驶,撞在李某所驾驶的农用车右侧后部位,致使刘某摔伤。交警对此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所持驾照与所驾车型不符,刘某不具备骑电动车的行为能力,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请问:农用车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是否应买交强险,该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用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的机动车,应购买交强险,购买交强险不仅是汽车车主的法定责任,也是农用车车主的法定责任。如果因驾驶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所驾驶农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所以在交强险限额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现在由李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分担赔偿责任。又因刘某是非机动车方,故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按60%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者逃得没了影赔偿如何尽快到手
“读者咨询”郭先生问:2008年4月13日,我乘坐程玉临驾驶的摩托车到吴江市区,在227省道和胡应泉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我受伤。后经吴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吴公交认字(2008)第13111号认定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负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胡应泉负次要责任,我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