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建越 通讯员蔡跃进)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关于调整2008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通知》明确,7月1日起,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8元。
根据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计算,我市2008年度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调整系数为1.1003。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金额仍低于1027元的,统一上调至1027元。
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享受1-4级伤残津贴,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昨表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保证将增发的工伤定期待遇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