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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被多收钱 消费者认为这是欺诈
2008年07月13日 00:00:00 来源:城市商报 浏览量: 字号:〖
      □商报记者 汤宁 通讯员 吴伟

    本报讯 去超市买东西,被营业员结账时多收了钱,回到家后才发现。面对如此“稀里糊涂”的损失,作为消费者自然异常恼火。这不,市民周先生前不久就遇上了这样的事。不过和别人不一样,周先生除了要拿回自己多付的钱外,还提出营业员这样的行为是欺诈,要求商家作出“退一赔一”的处理方法。那么,营业员这种多收了消费者钱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欺诈呢?

    吴江的周先生前不久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25件商品,结账的时候共付了260元钱。不过等周先生回到家后,仔细核对消费单的时候,突然发现有三种商品被营业员重复计算了,这样一算下来,周先生就多付了63.9元。对于这么大比例的误差,周先生非常生气,于是找到超市交涉。商家看了周先生的消费单后,承认这是营业员工作上的失误而多收了周先生的钱,当即作出了退还多收的货款并向周先生赔礼道歉。可是周先生却认为,商家这样“无声无息”地多收了消费者的钱,要是消费者没发现的话,商家就“非法获利”了。一个两个是这样,要是人多的话,那商家得多收多少钱啊!于是周先生提出,商家这样多收了钱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要求商家作出“退一赔一”的处理,这样也好给商家“敲敲警钟”,让他们不敢再犯。可商家却坚持,这只是营业员工作上的失误,赔钱是小事,但花钱买个“欺诈”的罪名,商家万万不能接受。

    按照《消法》规定,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构成欺诈的要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欺诈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欺诈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吴江市消保委盛泽分会认为,从客观上来说,营业员多收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但营业员是否具有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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