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仲裁机构日均受理量成倍上升,其中,近九成的劳动争议涉及加班工资诉求——
本报记者 邵群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实施后,一些新型劳动争议案随之出现,劳动者诸多诉讼请求中,加班费成了一大热点。
据统计,全市上半年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7859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941件,增长近60%,二季度又超过一季度149件。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徐苏和告诉记者,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民营、三资企业,其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补足加班工资的请求几乎案案都有。“日均受理一二十件,8月5日一天就达29件之多。 ”
紧扣加班工资支付出现的一系列新苗头、情况,记者精选新近发生的生动案例,邀请权威专家分析点评,希望对遭遇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的职工有所帮助,并希望新法成为和谐社会的一个推进器。
◎考勤记录无作息时间
案例:徐某32岁,去年应聘到本市某技校食堂当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汇入银行卡,无工资条。今年上半年,徐某未书面请假即回老家,单位以其旷工违反纪律为由中断了劳动关系。徐即申请仲裁,提出对方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要求。
劳资双方提出的作息时间不一致。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汇总中只有当班记录,没有具体上下班时间,而徐某列举的下班时间也难以核算。仲裁委经审理,决定采纳徐某认为的多数时候的作息,即7时至13时30分、15时至17时30分,按日工作9小时,每周休1天计算加班工资;并裁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徐某规定时段内延长工时加班费、双休日和国假日加班费,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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