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邵群)《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下简称办法)7月1日实行以来,市区补缴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仅7、8月就逾万人。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今年12月25日前符合原补缴规定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办法调整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对象,规定除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的,可对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外,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可通过申请后延缴费来增加缴费年限。
据介绍,新的补缴政策出台后,实现新、老两种补缴政策的平稳过渡,规定今年12月25日前,符合原补缴规定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补缴政策的调整,将会带来部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上的变化。按原规定,其最早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在到达退休年龄前缴满15年,即可按月享受待遇。如其到明年1月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则不能向前补缴,到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虽可选择申请后延缴费,经批准后缴费累计满15年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手续,但其享受时间需相应后延。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具有本市户籍,尚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