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陆嵘杨敏 邹强方方 整理
全国——
房屋登记办法方便市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新法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市民办理登记。新法规定:1,因合法建造房屋、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房屋灭失等,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2,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4,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残疾人权益保护更有力
修订后的 《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政治权利方面,新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听取残疾人意见。在康复权利方面,新法规定,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在教育权利方面,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在就业权利方面,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文化权利方面,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在无障碍权利方面,新法规定,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
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要受罚
国务院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和手续进行了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的现状,该条例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造成破坏的行为,条例也具体规定了处罚措施:对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以及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在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明确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了
日前,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 《关于调整2008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本次调整自7月1日起实施。《通知》对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根据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计算,我市2008年度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调整系数为1.1003。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