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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造假烟及标识团伙案宣判 主犯被判12年
2008年07月07日 16:4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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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人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此同时,两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法律规定为专卖物品的烟草制品,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施卫东还伙同被告人秦继违反规定擅自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这些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卫东为主犯,被告人秦继和杨胜前是从犯,鉴于施、秦二人参与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且施卫东能协助司法机关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被告人杨胜前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三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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