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花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陈文宇。
委托代理人陈修林。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工业大学,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岑豫皖,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文宇诉被告安徽工业大学教育行政处理一案,于2007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修林、刘勇,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志勇、金凤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本案涉及有关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中止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安徽工业大学对原告陈文宇因考试作弊按有关规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原告陈文宇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07年7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考试中传递的纸条及考试试卷,证明原告传递的纸条与考试内容有关,进而证明存在考试作弊行为。
2、考试记实,证明监考老师和校总监考组认定原告考试作弊。
3、公告,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已向全校作了公示。
4、《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证明被告认定原告考试作弊的具体依据。
5、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证明高校有权制定学生管理办法。
6、《关于给予记过处分的决定》,证明被告因原告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决定给予原告记过处分。原告在该决定上签字并表示同意处理意见。
7、关于陈文宇同学处分情况的说明材料,证明被告曾告知原告有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