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忠。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鹿茵豪园C幢首层10号铺,系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天兴模具材料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郑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叶卉时,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海珍,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
上诉人陈兴忠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顺德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行初字第000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少清、刘建红、陈秉全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1日,陈兴忠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鹿茵豪园C幢首层10号铺成立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天兴模具材料行(以下简称天兴模具材料行),经营性质是个体,经营范围和方式是零售模具材料。陈兴忠在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金属制品(模具)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金属制品(模具)工程已经投入生产。陈兴忠在建设生产期间,产生噪声向室外排出,2006年11月7日,顺德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陈兴忠经营的天兴模具材料行产生噪声扰民。同日,顺德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鹿茵豪园C幢首层10号铺陈兴忠经营的天兴模具材料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模具材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金属带锯床正在运行,噪音未采取隔音措施直接排放。据向在该店的员工了解,该店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噪音,该店没有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现场进行噪声监测,于同年11月9日出具(顺)环测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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