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舟普行重字第1号
原告方万圣。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良玉,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红霞,舟山市普陀区政府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舟山浦西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瑞康,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万圣不服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于2007年3月1日作出的舟普拆裁(2007)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于200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7年9月27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万圣不服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舟行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07)舟普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为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8日对本案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万圣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被告诉讼代理人周良玉、方红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根据第三人舟山浦西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7年3月1日作出舟普拆裁(2007)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方万圣原房经舟山市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确定:普陀区勾山蒲东路102号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为叁拾陆万捌仟肆佰贰拾柒元整(368427元),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贰万肆仟陆佰捌拾肆元整(24684元),合计总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壹佰壹拾壹元整(393111元),详见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