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裁(2007)1号行政裁决内容不合法。裁决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该评估报告并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作出区分对待,并且认定的面积有误。因此,原告方万圣在重审中要求本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舟普拆裁(2007)1号行政裁决书违法。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原告残疾人证,3.原告房产的土地证,4.村委会同意原告房产作商业用房的证明1份,5.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相关纳税凭证,6.评估报告4份,7.舟普拆裁(2007)1号行政裁决书,8.舟普政行复(2007)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辩称,根据第三人舟山浦西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2月11日的申请,于2007年3月1日被告作出了舟普拆裁(2007)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后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07年7月10日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应诉期间,主动对该行政裁决进行了复查,发现该裁决内容不当,已于2007年9月4日自行撤销了舟普拆裁(2007)1号行政裁决书,并向原告送达了舟普拆决(2007)1号决定书。因此,对于已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被告无答辩意见。此外,被告于2007年9月4日向本院提供其作出的舟普拆决(2007)1号决定书。
第三人舟山浦西开发有限公司未做述称和答辩。
法庭审查时,被告向法庭出示了其提供的部分证据:1、舟普拆裁(2007)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证;2、拆迁裁决申请书;3、受理通知书与送达证;4、书面裁决决定书;5、机构代码与法定代表人证明;6、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房屋使用面积认定错误,评估依据也不合法。原告在法庭审查时,出示了舟普政行复(2007)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在被告的行政裁决已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维持的情况下,被告不能自行撤销自己已作出的行政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