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伊舟
审 判 员 董恒柏
审 判 员 刘晓红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史晓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第三款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