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535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216元(其中林忍娇2652元/年×5年、赖丹娜2652元/年×6年÷2人),共计人民币77796元(上述款项至2007年8月9日执行交付完毕)。2004年8月6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琼海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了符传浩的刑事责任。2005年8月10日,赖丽婉等人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琼海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6日作出琼海公确认书[2005]1号《确认书》,确认其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赖丽婉等人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厅提出申诉。2006年3月16日,海南省公安厅作出琼公函[2006]86号《答复意见书》,认为琼海市公安局在传唤赖作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赖作斌被方思海故意伤害致死,其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省厅责成琼海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赔偿。2006年5月8日,琼海市公安局作出《答复意见书》,仍决定不予赔偿。2006年5月15日,海南省公安厅告知赖丽婉等人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2006年11月7日,赖丽婉等人再次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琼海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8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琼海公确字[2006]2号《确认书》,认为东平派出所传唤赖作斌合法,方思海伤害赖作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对赖丽婉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再次确认赖丽婉等人的申请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赖丽婉等人不服遂诉。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等任务、职权和义务。这些任务、职权和义务,也即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琼海市公安局在传唤赖作斌进行讯问的过程中,致害人方思海进入派出所对赖作斌以暴力手段进行故意伤害,而琼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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